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车费用管理的通知
文章来源: 大连海洋大学 责任编辑: 发布时间: 2014-03-09 浏览次数: 87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
根据《大连海洋大学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大连海洋大学经费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》,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审计机关的指导意见,我校决定对日常财务经济业务中,因教学(学生实习)、科研、学生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租车费用审批、票据管理和财务报销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,相关要求如下:

一、提供租车服务的单位(公司)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,运营的车辆和司机各类证照、手续齐全,有充分的安全保障。

二、提供租车服务的单位(公司)必须提供与其经营身份和范围一致的正规合法发票,不允许串用其他渠道的各类票据。

三、一般情况下,各类租车业务不能提前借用现金或支票,均须按要求取得正规合法发票时方可办理报销。特殊情况下,需要提前借款的一律以支票支付,支票上须填写准确的对方单位名头和费用金额,不允许借出空单位名称和限金额的支票;在还款报销时,提供发票印章单位名称必须与之前借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。

四、为有效保障学校单位(部门)和人员的合法权益,办理租车业务应签订租车合同或提供租车费用明细,明确权利、责任关系。租车合同或者租车费用明细主要内容须包括:

1.租用车辆的车型、座位数量、车牌号。

2.租车办理的具体业务、事项内容,实际乘车人员数量。

3.出发地、目的地以及往返行驶里程。

4.计费标准和费用总额。

5.租车合同或者租车费用明细须加盖出具发票单位公章、财务公章或发票专用章。

五、在租车费用报销时,须严格注意以下问题:

1.单笔个人旅客业务的长途客车票,仅限于实际工作人员长途线路乘车报销使用,不能用于顶替正规租车费用发票。

2.大连市区公交车的明珠卡等充值卡票据,不具备报销效力,不能用于顶替租车费用发票,也不能用于顶替其他业务发票。在市内乘坐公交车,以每次实际乘坐取得的票据为报销依据。

3.日常零星业务的出租车票,不能用于顶替租车费用发票。因实际业务报销大面额(超过100元)出租车发票时,须参照租车费管理要求签订经济合同或者提供租车费用明细,说明具体用车业务内容,由审批经费的相关领导签字确认。

4.单笔租车费用金额超过10000元(含10000元),必须签订经济合同,借款或报销时提供合同原件。单笔金额超过1500元(含1500元)的租车费用(包括一次报销同一单位的同一日期或连号的多张发票金额累计超过1500元的),一律使用支票或电汇支付,不能支付现金。

以上事宜,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大连海洋大学

201419